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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消费者如何投诉的指引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三十四条规定: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,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: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;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;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;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;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和广东省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办法的有关规定,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系统(以下简称消委会)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如下 :
⑴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“消费者的权利”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。 “消费者的九大权利”: ⑴消费者在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、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; 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的权利; 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; 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; ⑸消费者因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、财产损害的, 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; 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; 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; ⑻消费者购买、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,享有其人格尊严、民族风 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; 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 的权利。 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“经营者的义务”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 “经营者的十项义务”: ⑴遵纪守法的义务; ⑵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; ⑶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; ⑷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; ⑸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; ⑹保证质量的义务; ⑺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; ⑻承担“三包”或其他责任的义务; ⑼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义务; ⑽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。 ③ 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⑵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① 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纠纷。 ②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。 ③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。 ④ 商品标明是“处理品”的(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)。 ⑤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。 ⑥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。 ⑦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。 ⑧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。 ⑨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。 为及时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,建议投诉前应该先通过电话或互联网,向所在地消费者委员会或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“广东消费网”咨询后,提交书面投诉资料,请求调解。
2、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 ①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“广东消费网”可接受网上在线投诉和咨询,同时也可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信及有关资料。 ②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,即被投诉方,并提供准确的地址。 ③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,有自己明确的要求,确保事实真实。 ④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; ⑤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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